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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區科技項目管理辦法(2)
時(shi)間:201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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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yuan):未知
(三) 協助區科委進行項目執行情況的檢查和評估,進行技術保密的實施管理;
(四) 監督項目自籌資金的到位和使用情況;
(五) 協助向區科委提交海淀區科技項目執行情況報告書,并隨時報告有關重大問題;
(六) 根據項目的實施進展情況,向區科委提出項目的調整、撤消意見;
(七) 當項目完成時,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準備項目驗收所需的有關材料。
第三章 立 項
第十條 項目立項一般包括五個基本程序:項目征集、項目評估論證或企業答辯、項目立項決策、確定項目承擔單位、簽訂任務書。
第十一條 項目征集:采取定向申請和公開征集相結合的方式。
(一)定向申請是指區科委結合本地區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關鍵需求和問題,通過調研、召開專家研討與座談會等方式,提出項目,并委托相關單位組織起草《北京市海淀區科技項目建議書》(以下簡稱《項目建議書》)。
(二)公開征集是指區科委通過發布《項目申報指南》,接受社會申報征集項目。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向區科委提交《項目建議書》以及其他相關證明等材料。
第十二條 項目的評估論證:對于定向申報的項目由區科委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咨詢,并根據咨詢意見對《項目建議書》進行修改、調整;對公開征集的項目由區科委根據對《項目建議書》的初審結果,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估論證或企業答辯,也可以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三條 項目立項決策:
(一)項目經評估論證或企業答辯后,由區科委確定編制年度科技項目立項資金的總預算。
(二)區科委根據年度科技資金總預算確定立項的項目,將確定立項的項目列入當年的《海淀區科學技術發展計劃》。
第十四條 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一)適合招標條件的項目,應當采用招標的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二)不適合招標的項目,采取由區科委發布《項目申報指南》、承擔單位提出申報、區科委組織專家論證或委托有關中介機構評估、區科委決策的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三)對于涉及國家機密或需要緊急決策的特殊目標的項目,或研究單位已經具有相當研究基礎、實力較強、已具備充分工作條件的項目,由區科委組織專家論證后,優選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五條 簽訂任務書:
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北京市海淀區科技項目任務書》(以下簡稱項目任務書)。
第四章 實施管理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中,實行報告制度。
(一)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