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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區科技項目管理辦法(4)
時間:201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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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yuan):未知
第二十四條 被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通過驗收:
(一)完成《項目任務書》規定的任務不到85%;
(二)預定成果未能實現或成果已無科學或實用價值;
(三)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
(四)擅自修改《項目任務書》中的考核目標、內容、技術路線;
(五)超過《項目任務書》規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務,事先未作說明。
第六章 成果知識產權管理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所產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外,授予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可以依法自主決定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作價入股等,并取得相應的收益。同時,對以海淀區財政資金資助為主的項目所產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在特定情況下,海淀區根據需要保留無償使用、開發、使之有效利用和獲取收益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轉讓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時,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項目所產生的科技成果應當按照科技部頒發的《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國科發計字[2000]542號)進行登記;發生技術轉移時,應當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頒發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國科發政字[2000]063號)辦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項目中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科學技術保密規定》(1995年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國家保密局第20號令)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在項目的立項、實施管理和驗收等過程中,區科委有關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組織管理不力等行為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立項、實施過程中,存在提供虛假材料、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項目承擔單位資格、無正當理由而沒有完成《項目任務書》規定的任務、以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視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撥付科技資金、追回科技資金、取消申報項目資格三年的處分。對直接責任人,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不履行管理、保護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義務或履行不當、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項目承擔單位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咨詢專家在項目立項、實施、驗收等過程中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