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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對律所的影響及律所的應對策略(4)
時(shi)間:201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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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zhi)
雖然律師事務所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后,部分固定資產、辦公用品或服務的采購如能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進行增值稅進項抵扣。但對于已經成立且規模較大的律師事務所而言,可能由于無法獲得足夠的進項稅額沖抵名義稅務上升的影響,而導致實施營改增后實際稅負可能略有上升。
對于未達到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而言,由于其由繳納5%的營業稅改為繳納3%的增值稅,稅負下降幅度超過40%。
(c) 營改增對律所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的影響
與現行增值稅制度的納稅人分類管理體系一致,試點辦法也將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應稅服務的年銷售額(營業額)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應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應稅服務的年營業額雖未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但會計健全、有固定經營場所的納稅人可以主動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實行一般計稅方法,即允許用銷項稅額(不含稅營業額×適用稅率)扣減進項稅額的方式來計算繳納增值稅。而小規模納稅人則通常采用簡易計稅方式,即應納稅額等于不含稅營業額直接乘以3%的征收率,沒有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由于一般納稅人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客戶取得該發票后可用于抵扣進項稅額,同等情況下,一般納稅人比小規模納稅人更具有項目收費環節的天然優勢。與此相應,稅法要求一般納稅人必須有健全的會計核算制度,能夠準確提供稅務資料
因此,對于年營業額未超過500萬元的小型律師事務所,如果經測算待抵扣進項稅額較多,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其稅負更輕或者稅負相差不大的,可考慮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值得注意的是,律所在考慮是否申請一般納稅人時,不應僅僅考慮稅負的增減,還應該考慮是否會對律所的業務量的增減帶來影響。比如,即使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稅負上升,但如果能同時帶來業務量的增加,則律所也應考慮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
(d) 營改增對律所合伙人個人所得稅征管方式的影響
一直以來,各地稅務機關對律師事務所普遍采用全行業核定征稅的征收方式。在律師業發展初期,會計核算不健全的情況下,核定征收的方式對于稅款的及時征收曾起到積極作用。隨著律師事務所會計核算體系的逐步健全,以及稅務機關對律所合伙人個人所得稅征管力度的加強,一些地方的稅務機關已開始對個別律師事務所實行查賬征收。據筆者了解,北京市西城區稅務局今年年初已通知個別律師事務所,自2012年1月1日起,律所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