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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對律所的影響及律所的應對策略(3)
時間:201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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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此外,盡管2012年起,北京增加了2%的地方教育費附加,但據筆者了解,律所14.25%的綜合核定征收率并沒有變化。
2. 營改增對律師事務所的影響
除非相關法規明文規定可以實行差額征稅,營業稅通常是以營業額為基礎全額征收營業稅,不允許扣減服務采購環節的成本和稅金,也不允許抵扣固定資產采購所負擔的增值稅。因此,重復征稅的問題比較嚴重,不利于服務業的發展和社會分工。
為了逐步消除營業稅征收領域存在的重復征稅問題,促進服務業的發展和社會分工,國務院在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試行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試點。2012年7月3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發布了《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明確北京將自9月1日起,在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試點。營改增將對律所的如下方面產生重大影響。
(a) 營改增對律所創收核算和合伙人業績考核的影響
營業稅屬于價內稅。因此,律師事務所的營業收入在價內稅體系下并不扣減相應的營業稅稅款,而是作為成本費用處理。與營業稅不同,增值稅屬于價外稅。在增值稅核算體系下,律所核算營業額時,需要剔除向服務接受方所收取的增值稅額。律所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款,不構成律所的成本、費用,而是單獨作為增值稅在利潤核算體系之外循環。
舉例如下:假定北京某律所2011年向客戶收取的律師費總額為1060萬元。由于2011年律所繳納的是營業稅,而非增值稅,則其實際繳納的營業稅款為53萬。律所營業額的核算,以及律所對合伙人或提成律師創收的核算,通常并不扣減繳納的營業稅。如果該律所2012年的律師費總額仍然是1060萬元(含增值稅,且為一般納稅人),由于2012年該律所需要繳納增值稅,則律所營業額的核算需要將該1060萬的含稅收入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即營業額應為1000萬(1060÷(1+6%)),增值稅為60萬。
因此,增值稅核算體系下,在確定律所的年營業額時,律所需將含增值稅的收入,按照應稅服務的適用稅率(6%)或征收率(3%)換算為不含稅收入。同樣,對合伙人進行業績考核以及計算合伙人或提成律師的創收時,也需要考慮按上述原理對合伙人的創收進行換算。
(b) 營改增對律所稅負的影響
按照相關試點辦法的規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北京的律師事務所將由現行繳納5%的營業稅改為繳納6%的增值稅,名義稅負上升1個百分點。假定改革前后服務的價格不變,將營業稅的含稅價換算為增值稅的不含稅價,則名義稅負上升的比例實際低于1%(約上升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