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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對律所的影響及律所的應對策略(2)
時間(jian):201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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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律所合伙人的個人所得稅,主要實行 “查賬征收”或“核定征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納稅人只有存在法定情形時,稅務機關才能對納稅人實行核定征稅的方式。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強化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查賬征收的通知》(國稅發[2002]123號)要求,律師事務所實行核定征收的,應稅所得率不得低于25%。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也曾多次發文禁止地方對律師事務所實行全行業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但現實中,各地稅務機關普遍對律師事務所實行了全行業核定征收的方式。以北京為例,稅務機關對律師事務所實際是按25%的應稅所得率全行業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中,稅務機關核定的是應稅所得率,并不能核定法律已經明文規定的稅率。按規定,根據合伙企業的營業收入和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 “先分后稅”的原則在合伙人之間分配,然后根據5%~35%的累進稅率計算每個合伙人應納的個人所得稅。但實際征管中,為了計算和征收的便利,地方的稅務機關普遍采用了簡化的征收方式。以北京為例,當前實際執行的是統一在合伙企業層面按25%的應稅所得率和35%的稅率來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實際是按8.75%(25%×35%)的征收率計算征收律所合伙人的個人所得稅。
這種簡化的計算征收方式,盡管有利于對律所合伙人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但卻有違當前合伙企業稅收制度的原理和法規的明文規定。
(b) 營業稅及其附加
根據現行《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律所作為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的合伙企業,需要在合伙企業層面繳納5%的營業稅。 同時,營業稅的納稅人需要以應納的營業稅為基礎繳納一定比例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根據納稅人所在地不同分別適用7%、5%、1%三檔稅率。 教育費附加稅率為3%。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11]72)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北京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納稅人,除了繳納3%的教育費附加外,還要額外繳納2%的地方教育費附加。以注冊在北京市區的律所為例,營業稅及三項附加的合計約為5.6%。
當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對律師事務所或者說律所合伙人征收的14.25%的稅,實際上并非單純的個人所得稅。而是核定征收的個人所得稅(8.75%)和律所層面的營業稅及附加(5.5% )的合計數。與律所合伙人的個人所得稅是以每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不同,營業稅是以律所為納稅人。因此,對律所或者說合伙人征收的14.25%的稅似乎有點不倫不類,因為他是將兩個不同層面(個人和合伙企業)的稅率疊加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