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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算清繳彌補虧損應關注那些操作細節(3)
時(shi)間:201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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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例如,某公司投資另一企業,持有其30%股權,該公司采取權益法做賬。該公司2011年虧損1 500萬元,在會計上調減了450萬元會計利潤。權益法確認的投資收益在稅法上不做收入處理,對應的被投資企業的虧損也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此,該企業450萬元應做納稅調增處理。
清算所得不得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企業清算中應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例如,某企業2011年7月停止生產經營,并辦理注銷登記。注銷前企業按規定辦理了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繳,申報2011年度納稅調整后所得為-300萬元。2006~-2010年度納稅調整后所得分別為-250萬元、-100萬元、30萬元、50萬元、80萬元。在注銷前,企業按規定辦理清算所得企業所得稅計算申報,清算所得為1 000萬元。由于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2006年度虧損只能在2011年度彌補,尚未彌補的虧損90萬元(250-30-50-80)不能結轉到清算期間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