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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涉稅鑒證[涉稅服務]業務約定書指導意見(4)
時間:201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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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簽約雙方任何一方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業務約定書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簽約雙方應當按照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和地點解決爭議。
第七章 違約責任兌現方式
第三十一條 業務約定書任何一方違反約定事項造成對方實際損失,按業務約定書的約定支付賠償金和違約金。
第三十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按照《稅務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提取并使用職業風險基金。
第三十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可以根據委托事項風險程度,投保職業責任保險,出險后由保險公司進行相應的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