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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涉稅鑒證[涉稅服務]業務約定書指導意見
時間:201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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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涉稅鑒證和涉稅服務業務(以下簡稱“涉稅業務”)約定書的簽訂、履行和其他相關行為,維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注冊稅務師執業基本準則》,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業務約定書,是指稅務師事務所與委托方簽訂的,確認涉稅業務委托與受托關系,明確涉稅業務目的、對象、范圍等基本事項,約定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等內容的書面合同。
第三條 簽約雙方簽訂、履行業務約定書,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
第二章 業務約定書的簽訂
第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在辦理涉稅業務時,應與委托人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在簽訂業務約定書應對委托方進行調查、評估。
(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委托方是否具備委托資格,經營情況和組織結構,以前年度接受稅務檢查的情況;
(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委托方是否有權委托涉稅業務,根據涉稅業務性質簽訂相應業務約定書。
(三)與簽訂業務約定書相關的事項。
第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承接涉稅業務,應當具備與其相適應的專業資格,并為所承接涉稅業務配備具有相應專業能力的注冊稅務師和其他專業人員。
第七條 稅務師事務所受托承擔涉稅業務,在明確涉稅業務基本事項后,與委托方簽訂涉稅業務約定書。
如果屬于政府采購,其委托書及其他類似書面文件,視同于本指導意見中的涉稅業務約定書。
第八條 業務約定書應當由稅務師事務所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授權代表人與委托方簽訂。
第九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和其他專業人員,在簽訂業務約定書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業務約定書是否成立,均不得泄漏或者不正當使用,并在業務約定書上寫明。
第十條 業務約定書生效后,稅務師事務所應按照有關規定向涉稅業務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將業務約定書存檔。
第三章 業務約定書的基本內容
第十一條 業務約定書的內容因涉稅業務不同可以存在差異,但應當包括以下基本事項:
(一)簽約雙方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
(二)鑒證或服務目的;
(三)客戶服務的要求;
(四)鑒證或服務對象、范圍和項目;
第一條 為規范涉稅鑒證和涉稅服務業務(以下簡稱“涉稅業務”)約定書的簽訂、履行和其他相關行為,維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注冊稅務師執業基本準則》,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業務約定書,是指稅務師事務所與委托方簽訂的,確認涉稅業務委托與受托關系,明確涉稅業務目的、對象、范圍等基本事項,約定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等內容的書面合同。
第三條 簽約雙方簽訂、履行業務約定書,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
第二章 業務約定書的簽訂
第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在辦理涉稅業務時,應與委托人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在簽訂業務約定書應對委托方進行調查、評估。
(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委托方是否具備委托資格,經營情況和組織結構,以前年度接受稅務檢查的情況;
(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委托方是否有權委托涉稅業務,根據涉稅業務性質簽訂相應業務約定書。
(三)與簽訂業務約定書相關的事項。
第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承接涉稅業務,應當具備與其相適應的專業資格,并為所承接涉稅業務配備具有相應專業能力的注冊稅務師和其他專業人員。
第七條 稅務師事務所受托承擔涉稅業務,在明確涉稅業務基本事項后,與委托方簽訂涉稅業務約定書。
如果屬于政府采購,其委托書及其他類似書面文件,視同于本指導意見中的涉稅業務約定書。
第八條 業務約定書應當由稅務師事務所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授權代表人與委托方簽訂。
第九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和其他專業人員,在簽訂業務約定書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業務約定書是否成立,均不得泄漏或者不正當使用,并在業務約定書上寫明。
第十條 業務約定書生效后,稅務師事務所應按照有關規定向涉稅業務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將業務約定書存檔。
第三章 業務約定書的基本內容
第十一條 業務約定書的內容因涉稅業務不同可以存在差異,但應當包括以下基本事項:
(一)簽約雙方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
(二)鑒證或服務目的;
(三)客戶服務的要求;
(四)鑒證或服務對象、范圍和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