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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涉稅鑒證[涉稅服務]業務約定書指導意見(3)
時(shi)間:201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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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業務約定書生效后,鑒證或服務目的、對象、時限、報告使用等基本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稅務師事務所應當要求與委托方簽訂補充協議或重新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五章 業務約定書權利和義務的終止
第二十二條 業務約定書履行完畢或解除,業務約定書權利和義務自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 業務約定書權利和義務終止后,簽約雙方應當履行與業務約定書終止相關的通知、協助和保密等義務。
第六章 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
第二十四條 簽約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業務約定書約定義務的,應當采取補救措施繼續履行,或者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
第二十五條 由于稅務師事務所未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法律、法規、政策及執業準則規定的執業義務,故意、過失出具虛假業務報告或實施違約侵權行為,造成委托方產生實際損失的,委托方除按規定承擔本身的稅收法律責任外,稅務師事務所應就其合同責任部分按照約定金額承擔賠償責任。
其中,下列情形均屬于未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執業義務行為:
(一)未注意到政策更新或對政策判斷、理解出現偏差造成失誤;
(二)在委托涉稅事宜的執業工作中因運用方法不當或收集、處理納稅數據信息不當;
(三)超越法定委托權限,在委托方不知情或未得到委托方確認情況下,以委托方名義擅自辦理涉稅事宜的;
(四)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規范,對委托涉稅事宜進行盲目執業;
(五)違反保密義務,對委托方重要資料保管不當或故意泄露商業秘密侵害委托方權益的;
(六)明示或暗示將不提交工作結果,或委托項目結果不符合約定要求和時限的;
(七)存在違反業務約定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委托方違反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違反約定義務提供不實、不完整資料信息或者存在其他限制行為的。稅務師事務所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和執業準則進行執業,以恰當的方式向委托方提示過,但是委托方仍然堅持或不予改正錯誤的信息和數據。由此造成的委托涉稅事宜與經濟事實、納稅事實不符的,由委托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稅務師事務所明知委托方的委托事項違法,仍繼續進行涉稅業務的,由稅務師事務所和委托方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稅務師事務所與第三人串通損害委托方利益的,由稅務師事務所和第三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九條 簽約雙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業務約定書的,應當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