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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提示(3)
時間:201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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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市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跨區、縣(地區)設立的項目部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我市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跨區、縣(地區)設立的項目部不實行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的辦法,其實際取得的經營收入和發生的成本費用等涉稅事項應由總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摘自《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1號)。
三、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
《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相關規定: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本通知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5號)規關規定:
一、上一納稅年度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資產和從業人數標準,2010年納稅年度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以下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時,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附件1第4行“利潤總額”與15%的乘積,暫填入第7行“減免所得稅額”內。
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的計算標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第二條規定執行。
三、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2010年納稅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核實后,認定企業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填報納稅申報表。
四、2010年納稅年度終了后,主管稅務機關應核實企業2010年納稅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已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減免所得稅預繳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按照規定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