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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提示(2)
時間:201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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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wei)知
五、特殊性重組業務備案
企業發生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當事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各類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企業未按規定書面備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組業務進行稅務處理。附送資料見《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
企業重組業務主要包括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
六、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品完工年度報送資料
以預售方式銷售開發品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完工年度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時,除按現行稅法規定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等申報資料外,還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發產品(成本對象)完工情況表》、開發產品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報告。
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
一、關于建筑企業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
一、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應嚴格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建筑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四、建筑企業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
(一)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
(二)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三)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詳見《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