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京審 |
業務咨詢:010-82672400 |
投訴建議:13701000699 |
E-mail: lzm@nycg.com.cn |
![]() |
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提示
尊敬的納稅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須在年度終了后五個月內進行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為使您能順利完成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請務必注意以下重點提示。
一、納稅申報時限
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須在年度終了后五個月內完成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結清應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申請退還多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工作。
二、報送申報資料
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須在匯算清繳期內將申報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資料主要包括: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2、財務報表;
3、備案事項相關資料;
4、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基本情況、分支機構征稅方式、分支機構的預繳稅情況;
5、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三、所得稅減免稅備案
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
列入事先備案的減免稅項目,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列入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減免稅項目,納稅人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稅收規定,在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
列入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的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包括免稅收入、定期減免稅、優惠稅率、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和其他專項優惠政策
減免稅具體規定及辦理程序見《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管理工作規程(試行)》(京地稅企[2010]39號)。
四、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
依照政策規定發生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方可在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的納稅人,須在年度終了后四十五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手續,未按規定辦理的,其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將不能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