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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經濟責任審計(4)
按照《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對有國有資產的其他企業進行審計監督,則必須是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據此,目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主要是國有獨資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股份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
六、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
經濟責任審計能否發揮應有的作用,關鍵在于審計成果的正確處理和運用。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后,應當對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違反財經法規的問題,依法作出處理。對領導干部本人任期內的經濟責任作出客觀評價,向本級政府提交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同時抄送同級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和有關部門。
組織(zhi)人事(shi)部(bu)門接(jie)到審(shen)計(ji)機(ji)關(guan)提交的領導干部(bu)任期經濟(ji)責任審(shen)計(ji)結果(guo)報告后,應(ying)(ying)當(dang)將其(qi)作為對領導干部(bu)的調(diao)任、免(mian)職(zhi)、辭職(zhi)、退休等提出審(shen)查處(chu)理意見時的參考依據。應(ying)(ying)當(dang)給予(yu)黨紀(ji)政紀(ji)處(chu)分的,由任免(mian)機(ji)關(guan)或紀(ji)檢監察機(ji)關(guan)處(chu)理。應(ying)(ying)當(dang)依法追(zhui)究刑事(shi)責任的,移送司法機(ji)關(guan)處(chu)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