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京審 |
業務咨詢:010-82672400 |
投訴建議:13701000699 |
E-mail: lzm@nycg.com.cn |
![]() |
淺析經濟責任審計(3)
事后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在終止經濟責任關系或者領導干部調離所在部門、單位后,對其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的審計。如承包、租賃經營合同期滿時,對經濟責任關系主體的經濟活動和經營成果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查和評價,確認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以解脫責任人所負的經濟責任。
3.黨政領(ling)導(dao)干(gan)部任期(qi)(qi)經濟責(ze)任審計(ji)和國有(you)企業領(ling)導(dao)人員任期(qi)(qi)經濟責(ze)任審計(ji)
按照被審計單位性質的不同,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指對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干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指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股份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從政企分開的改革思路出發,充分考慮到黨政機關與國有企業在工作性質、工作內容、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等方面的不同特點,以便審計機關能夠分層次、有重點地對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實施審計。
五(wu)、經濟責(ze)任審計的范圍
審計的范圍是審計客體的外延,就是被審計單位。經濟責任審計不同于一般的審計監督活動,它是通過審計被審計單位,在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作出評價的同時,對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經濟責任作出評價。因此,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是被審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從目前我國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情況來看,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如下:
1.黨(dang)政領導干部任期(qi)經濟(ji)責任審計的范圍
從目前正式開展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一些地方的情況看,接受經濟責任審計的黨政領導干部主要有:省、地級市、縣三級直屬的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干部,以及鄉、鎮黨委、政府正職領導干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國務院部門,接受審計的領導干部一般為部、委直屬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按照《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規定,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黨政領導干部包括: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直屬的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干部,鄉、民族鄉、鎮的黨委、人民政府正職領導干部。
2.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