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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變化要點(5)
時間(jian):201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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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京審
2、將非金融機構和個人納入了征收范圍。
新增 第十九條 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新增條款。
根據財稅[2003]16號文件第四條規定,進一步修改上升為細則。
舊細則第十五條 第二十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本細則第五條所列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無營業額的,按下列順序確定其營
業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原細則第十五條修改。
增加了“按照其他納稅人當月或者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以解決過去只以本企業經營情況來判定的單一性。
舊細則第十六條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營業額的,其營業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營業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原細則第十六條修改。
表述更明確,明確了折算匯率為“中間價”,修正了原細則“原則上為中間價”的模糊說法。
根據財稅字〔1996〕50號規定,金融保險業以外匯折合人民幣計算營業額問題的內容取消。
第二十四條 旅游業務,以全部收費減去為旅游者付給其他單位的食、宿和交通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旅游企業組織旅客在境內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業接團的,其銷售額比照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確定。 刪除 已并入條例第五條第(二)款。
第二十五條 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其營業額比照本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確定。 刪除 新細則第二十條已包括此內容。
第二十六條 條例第六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二)項所稱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是指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
(二)第一款第(三)項所稱的醫院、診所、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是指對患者進行診斷、治療和防疫、接生、計劃生育方面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醫療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業務。
(三)第一款第(四)項所稱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是指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四)第一款第(五)項所稱農業機耕,是指在農業、林業、牧業中使用農業機械進行耕作(包括耕耘、種植、收割、脫粒、植保等)的業務。
排灌,是指對農田進行灌溉或排澇的業務。
病蟲害防治,是指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病蟲害測報和防治的業務。
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
相關技術培訓,是指與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業務相關以及為使農民獲得農牧保險知識的技術培訓業務。
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免稅范圍,包括與該項勞務有關的提供藥品和醫療用具的業務。
(五)第一款第(六)項所稱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是指這些單位在自己的場所舉辦的屬于文化體育業稅目征稅范圍的文化活動。其售票收入,是指銷售第一道門票的收入。
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售票收入,是指寺廟、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銷售門票的收入。 第二十二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