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發火〔2016〕32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16年最新(4)
對被取消高新技術(shu)(shu)企(qi)業(ye)資格的(de)企(qi)業(ye),由認(ren)定機(ji)構通知稅(shui)務機(ji)關(guan)按(an)《稅(shui)收征管(guan)法》及有關(guan)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ri)所(suo)屬年度起已(yi)享受的(de)高新技術(shu)(shu)企(qi)業(ye)稅(shui)收優惠(hui)。
第二十條 參與高(gao)新技術(shu)(shu)企業(ye)認(ren)定(ding)工作的各(ge)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的有關(guan)工作負(fu)有誠(cheng)信、合規、保密義務(wu)。違(wei)反高(gao)新技術(shu)(shu)企業(ye)認(ren)定(ding)工作相關(guan)要求(qiu)和紀律(lv)的,給予相應(ying)處(chu)理。
第五章(zhang)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科技部、財政(zheng)部、稅務總(zong)局根據本辦法(fa)另行制定(ding)《高(gao)新技術企業認定(ding)管理工作指(zhi)引(yin)》。
第二十二條 本辦(ban)法由(you)科技(ji)部、財(cai)政部、稅務總局(ju)負責解釋。
第(di)二十(shi)三(san)條 本辦(ban)(ban)法(fa)自(zi)2016年1月1日起實施(shi)。原《高新技(ji)術(shu)企業認(ren)定管理(li)辦(ban)(ban)法(fa)》(國科發火(huo)[2008]172號)同時廢止。
北京京審會計師事務所(suo),專注為高(gao)新技(ji)術(shu)企業提(ti)供服(fu)務!
10年服務經驗,400多家高新成功客戶,北京市科委指定高新審計機構!
咨詢電話:010-82672400
為您提供(gong)以下(xia)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