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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境外設計費如何代扣所得稅和營業稅(2)
時間:201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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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yuan):未知(zhi)
從以上可看出,境外設計被認定為勞務要比認定為特許權使用費對房地產公司是有利的,認定為勞務就還有避稅的空間,認定為特許權使用費則必須要代扣稅款的了。
那么境外設計在什么情況下被認定為勞務什么情況下被認定為特許權使用費呢?這個要參見國稅函【2009】50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重點看以下幾條:
第四條:在服務合同中,如果服務提供方提供服務過程中使用了某些專門知識和技術,但并不轉讓或許可這些技術,則此類服務不屬于特許權使用費范圍。但如果服務提供方提供服務形成的成果屬于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定義范圍,并且服務提供方仍保有該項成果的所有權,服務接受方對此成果僅有使用權,則此類服務產生的所得,適用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的規定。
根據這條中的規定,境外設計公司的設計方案可以看作是“服務提供方提供服務形成的成果”,如果這個設計方案的所有權屬于設計方,接受方地產公司僅有使用權,則這個設計行為會被認定為特許權使用費。而通常地產公司與境外設計公司簽訂的設計合同中都有“設計成果屬于設計方,地產公司僅有使用權并且未經許可不得轉讓、泄漏”之類的條款,因此,大多數的境外設計合同會被認定為特許權使用費,要代扣所得稅。
第六條:下列款項或報酬不應是特許權使用費,應為勞務活動所得:
(一)單純貨物貿易項下作為售后服務的報酬;
(二)產品保證期內賣方為買方提供服務所取得的報酬;
(三)專門從事工程、管理、咨詢等專業服務的機構或個人提供的相關服務所取得的款項。
這條列舉的事項中有“工程、管理、咨詢”,偏偏沒有設計,因此稅務機關往往就根據這條不認可設計屬于勞務范疇。因此,如想讓稅務機關將境外設計認定為勞務,只能在合同中約定設計成果歸地產公司所有,不過這個大多數的境外設計公司都不會接受。
綜上可看出,境外設計合同,必須代扣營業稅;如果被認定為特許權使用費,也需要代扣所得稅,所得稅的稅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為10%。
代扣稅金的計算
如合同約定由設計方負擔應納稅款(合同額為含稅價):應稅收入即為合同中約定的設計費。
應代扣營業稅=合同金額*5%
應代扣所得稅=合同金額*10%
如合同約定由委托方承擔應納稅款(合同額為稅后凈額):應將設計方應取得的不含稅收入換算為含稅收入后計算應納稅金。
計算公式:含稅收入=不含稅收入/(1—所得稅實際征收率-營業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