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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境外設計費如何代扣所得稅和營業稅
房地產企業一般都會遇到支付境外設計費的問題,根據相關稅收法規的規定,支付境外設計費需要代扣營業稅和所得稅,對于這個問題,相關法規是如何規定的,企業應該如何代扣,有無好的規避方法?本文對此做一下分析和探討。
先看看相關法規是如何規定的。
營業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跟設計費沾邊的稅目只有“服務業”和“轉讓無形資產”兩項,營業稅率都是5%。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根據這一條,無論勞務提供方(境外設計公司)是否在境內提供勞務,只要接受勞務方(房地產公司)在境內,都視為境內勞務,都需繳納營業稅。因此,只要有境外設計合同,房地產企業就要代扣代繳營業稅,這點是跑不了的了。
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中規定:“②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③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其中在中國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中規定適用25%的所得稅稅率。
未在中國設立機構、場所,有來源于中國的境內所得的非居民企業,第四條第二款規定適用稅率為20%(法定稅率)。
如果僅就以上條款來看,境外設計公司即使是非居民企業,但是只要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就需要繳納所得稅。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更詳細的規定,第七條中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未在中國設立機構、場所,有來源于中國的境內所得的非居民企業,本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
根據這個規定,如果境外設計被認定為勞務,只要境外設計公司的設計工作完全在境外進行,則不需要繳納所得稅;但通常完成一個項目設計,不到實地考察是不現實的,設計合同中一般也會約定境外設計人員來華的次數等,遇到這種情況,稅務局就可能會核定境內勞務在整個勞務中所占的比例,以此來計算應繳納所得稅的金額。如果境外設計被認定為特許權使用費,則根據規定,要“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這樣的話,境外設計公司就要繳納所得稅了,房地產公司也有了代扣代繳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