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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分立業務不征營業稅的來龍去脈(2)
時間:20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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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從江蘇、浙江、福建的地方性政策規定來看,企業分立行為都是不征收營業稅的。筆者認為這種規定是合理的,因為企業分立也是資本運作的一種形式,屬于產權轉移的范圍,而產權轉移同時涉及資產、負債、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轉移,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公告)中對分立的增值稅處理作出了規定,也是不征增值稅的,營業稅是和增值稅相對應的一個流轉稅稅種,在對產權轉移問題的態度和立場方面應該是有相通之處的。在眾人的期盼之下,國家稅務總局終于在2011年9月末下發了《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文件精神與13號公告一致,分立行為涉及的不動產及土地使用權轉移不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