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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 (3)
時間:201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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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三)37號文規定: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試點小規模納稅人由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稅額抵扣進項稅額,取消了前期試點中的過渡政策。本公告相應調整了稅務機關代開貨運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在代開貨運專用發票時,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在貨運專用發票左上角自動打印“代開”字樣;“稅率”欄填寫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稅額”欄填寫按照應稅貨物運輸服務項目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和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計算得出的增值稅額;“備注”欄填寫稅收完稅憑證號碼;其他欄次內容與本條第(二)項相同。
(四)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開具貨運專票后,如發生應稅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以及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等情形,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需要開具紅字貨運專票的,實際受票方或承運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對并出具《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實際受票方應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承運人開具的紅字貨運專票后,與留存的《通知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認證結果為“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以及所購服務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的,不列入進項稅額,不作進項稅額轉出。承運人可憑《通知單》在貨運專票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貨運專票。《通知單》暫不通過系統開具,但其他事項按照現行紅字專用發票有關規定執行。
六、貨運專用發票管理規定
(一)貨運專票暫不納入失控發票快速反應機制管理。
(二)貨運專票的認證結果類型包括“認證相符”、“無法認證”、“認證不符”、“密文有誤”和“重復認證”等類型(暫無失控發票類型),稽核結果類型包括“相符”、“不符”、“缺聯”、“重號”、“屬于作廢”和“滯留”等類型。認證、稽核異常貨運專票的處理按照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稽核異常的貨運專票的核查工作,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檢查操作規程(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丟失貨運專票的處理,按照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執行,承運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