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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 (2)
時(shi)間:201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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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二)37號文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本公告中相應明確,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從事機動車(舊機動車除外)零售業務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使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以下簡稱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
(三)試點納稅人使用的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為金稅盤和報稅盤,納稅人應當使用金稅盤開具發票,使用報稅盤領購發票、抄報稅;貨運專票稅控系統和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為稅控盤和報稅盤,納稅人應當使用稅控盤開具發票,使用報稅盤領購發票、抄報稅。
貨運專票稅控系統及專用設備管理,按照現行防偽稅控系統有關規定執行。各省國稅機關可對現有相關文書作適當調整。
(四)北京市小規模納稅人自2012年9月1日起使用金稅盤或稅控盤開具普通發票,使用報稅盤領購發票、抄報稅的辦法繼續執行。
四、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最高開票限額,是指單份專用發票或貨運專用發票開具的銷售額合計數不得達到的上限額度。最高開票限額由一般納稅人申請,區縣稅務機關依法審批。
針對前期部分試點地區反映,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中實地核查工作量大、影響辦稅效率以及部分稅務機關審批過嚴、影響納稅人發票使用問題,為進一步做好納稅服務工作,保障試點實施順利,納稅人發票正常使用,本公告將實地核查的必經程序調整為: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以后,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查驗。實地查驗的范圍和方法由各省國稅機關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同時明確: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和銷售情況進行審批,保證納稅人生產經營的正常需要。
五、貨運專用發票開具規定
(一)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貨物運輸服務,使用貨運專票;提供其他增值稅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不得使用貨運專票。
(二)貨運專票中“承運人及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開具貨運專票的一般納稅人信息;“實際受票方及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實際負擔運輸費用、抵扣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信息;“費用項目及金額”欄填寫應稅貨物運輸服務明細項目及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合計金額”欄填寫應稅貨物運輸服務項目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合計;“稅率”欄填寫增值稅稅率;“稅額”欄填寫按照應稅貨物運輸服務項目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和適用稅率計算得出的增值稅額;“價稅合計(大寫)(小寫)”欄填寫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的合計;“機器編號”欄填寫貨運專票稅控系統稅控盤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