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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前扣除有條件(2)
時間:201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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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wei)知
因此,該企業為員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可按照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即500000×5%=25000元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即48000-25000=23000元不予扣除。
商譽不得攤銷與稅前扣除
近日,稅務人員在對高淳某企業進行風險評定時,發現該企業將200萬元計入了無形資產—商譽,并按十年期限對該無形資產進行了攤銷。
稅務人員解釋,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第十二條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但是某些無形資產,如自創商雀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另外,稅務機關提醒納稅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因此,即使是外購的商譽,也必須在企業整體轉讓或清算時才準予扣除。
因此,稅務部門對該企業攤銷的無形資產——商譽進行了補稅并攤銷轉回的處理。稅務機關提醒廣大納稅人,在日常財務核算中,商譽不要進行攤銷和稅前扣除。
投資未到位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南京某企業注冊資本為3000萬元,投資者先投入2500萬元,尚欠500萬元。2013年度該企業向銀行借款1000萬元,產生借款利息60萬元,那么在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所發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呢?
稅務人員解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的規定,關于企業由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假設該企業2013年度期間,投資額、借款額沒有發生過變化,那么將2013年發生借款至年末視為一個計算期,該企業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為60×500÷1000=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