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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業)年金稅收政策解讀及納稅提示
時間:201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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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實施企業年金稅收新政,利好工薪階層的年金參保者。日前,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為方便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辦理納稅申報,筆者結合補充養老保險的運作特點,以納稅輔導的形式,對企業(職業)年金涉及的相關稅務問題提示如下。
企業(職業)年金繳費視情況計征個稅
(一)單位繳費部分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和事業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繳費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三)超過規定的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
超過規定的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四)月平均工資超過當地平均水平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計稅基數
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納稅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職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地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領取年金時的適用稅率分三種情形
在年金領取環節,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按照《通知》規定,領取年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的適用稅率分三種情形計征個稅:
1.《通知》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在本《通知》實施之后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在本《通知》實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每月領取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企業(職業)年金繳費視情況計征個稅
(一)單位繳費部分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和事業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繳費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三)超過規定的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
超過規定的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四)月平均工資超過當地平均水平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計稅基數
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納稅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職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地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領取年金時的適用稅率分三種情形
在年金領取環節,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按照《通知》規定,領取年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的適用稅率分三種情形計征個稅:
1.《通知》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在本《通知》實施之后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在本《通知》實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每月領取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