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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2)
時間:201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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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yuan):未知
八、納稅人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場逐項審核納稅人報送的材料,按照《辦法》第八條規定區別不同情況做出處理,并當場填寫《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材料受理登記表》(一式二份,見附件2),一份交納稅人,一份主管稅務機關留存并裝訂成冊。
九、主管稅務機關應對所轄納稅人在2012年9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之前提供跨境服務的納稅情況進行如下清理:
(一)納稅人提供符合《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跨境服務,已進行免稅申報的,應于2014年3月31日之前(含)按照《辦法》和本公告規定補辦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以下稱免稅備案手續);在2014年3月31日之前(含)未按照《辦法》和本公告規定補辦免稅備案手續的,應予征收增值稅;對2014年3月31日之后按照《辦法》和本公告規定補辦免稅備案手續的,其已經征收的增值稅,可以申請退稅或者抵減以后的應納稅額。
(二)納稅人提供符合《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跨境服務,未進行免稅申報的,按照《辦法》和本公告規定辦理免稅備案手續后,可以申請退稅或者抵減以后的應納稅額;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全部聯次追回后方可辦理免稅備案手續。
(三)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不符合《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以及納稅人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均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四)主管稅務機關對所轄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的清算工作,按照《關于跨境應稅服務清算操作問題的指導意見》(見附件3)執行。
十、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2013年11月25日
201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