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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時間:201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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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wei)知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22號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2號,以下簡稱52號公告)規定,現將我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按照52號公告發布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如下資料:
(一)跨境服務接受方(以下簡稱接受方)出具的具有接受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由接受方單位蓋章的服務地點在境外的書面證明。
(二)跨境服務提供方(以下簡稱提供方)涉及人員出境提供服務的,提交由公安邊檢機關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提供方主要業務人員(1~3人)出境提供服務期間的《出入境記錄查詢結果》原件及復印件。
二、納稅人按照《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提交實際發生國際運輸業務或港澳臺運輸業務的證明材料,應為以下材料之一:
(一)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應提交貨運運單。
(二)納稅人提供旅客運輸服務的,應提交能夠反映實際客運收入、客運量、始發地、到達地情況的匯總表或者匯總清單。
三、納稅人按照《辦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提交接受方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應為以下材料之一:
(一)接受方在境外的注冊登記證明。
(二)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接受方所在地在境外的書面證明。
四、納稅人按照《辦法》第七條規定提交的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的材料,應由提供方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由提供方單位蓋章。
五、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提供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以及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的,在辦理免稅備案時,應同時提供北京市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有償提供跨境服務的,應按月填寫《向境外單位有償提供跨境服務收訖營業款明細清單》(見附件1),并裝訂成冊,由納稅人留存,供主管稅務機關查驗。
七、52號公告規定的《跨境應稅服務免稅備案表》及本公告規定的《向境外單位有償提供跨境服務收訖營業款明細清單》,納稅人可從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網站(//www.bjsat.gov.cn)下載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