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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兩種模式的差異 (2)
時間(jian):201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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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lai)源:未(wei)知
可見,只要具有合同性質的購銷往來憑證,要素雖不完全但明確了雙方主要權利和義務的,就是印花稅的應納稅憑證。
印花稅征收范圍的復雜化,納稅人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比較困難,所以,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的確立要依據納稅人印花稅憑據的保管、登記是否完整規范,以及是否在征管中出現違規等情況來進行判斷,絕不允許在條件不明確的情況下任意確定其征管方式。在實際的征管中,常常出現地稅部門忽視前提條件、未履行相關程序對企業進行證據收集,而直接確認納稅人的征管方式為核定征收,由此引起征納雙方的爭議。
二、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模式履行的手續不同
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模式除在基本條件的認定上具有不同,在相關執行上也存在差異。對于核定征收模式,要求稅務機關必須下達《印花稅核定通知書》,內容包括核定的開始時間、納稅期限(按月或者是按季度申報繳納)、核定的稅目及核定的比例等,而查賬不需要經過該程序。要注意的有兩點:
一)是核定通知書原則上只注明核定的開始時間,并不包括終止時間。也就是說核定通知書一經送達,納稅人就需要按照核定通知書所指定的內容執行,除非政策變化,或者通知書內容發生變化,或者由核定轉為查賬征收等情形發生,否則并不需要稅務機關每年對納稅人的印花稅繳納方式進行確定。
二)是核定征收通知書確定的稅目不包括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兩個稅目。這兩個稅目的征收,核定征收和查賬征收模式處理是一樣的,沒有差異,都是按照實際情況全額貼花。
三、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模式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存在差異
查賬征收模式中一般在合同成立時貼花,其印花稅稅票的購買并不限于主管稅務機關,凡有印花稅稅票銷售的地方,納稅人均可自行購買、粘貼和注銷。核定征收模式要求納稅人按月或者是按季度申報,并于期滿之日起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這一點與查賬模式下的匯總繳納類似。但是由于一些合同需要貼花進行確認,核定征收模式允許在申報納稅時扣除已經貼花的稅額部分,以防止重復納稅,這一點又與查賬征收模式具有交叉。所以無論是納稅人還是稅務機關,在核定征收模式中,都要特別留意是否存在合同已經貼花的情況,這對于準確判斷納稅人是否少繳、是否涉嫌偷稅等情況都有重要意義。
四、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計稅依據認定存在差異
計稅依據的認定上,查賬和核定征收模式的差異更為明顯,具體表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