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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會計處理探討
時間:2013-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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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按照稅法規定,經營服務性事業單位(納入企業會計核算體系的事業單位除外)所得稅應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每月終了,按規定計算出本月份的事業結余、經營結余,在此基礎上計算本月應納的所得稅。年度終了,應根據“經營結余”或“事業鮚余”科目有關資料,計算出本年實現的結余總額,并對結余總額進行調整,包括彌補上年度虧損、減除已繳納所得稅的投資利潤等,調整后的余額,就構成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一、事業單位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現行會計處理
根據《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事業單位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計算的實際全年應納稅額大于全年已預繳所得稅稅額,其少交的部分,應于下一年度補繳。計算少繳的稅款時,借記“結余分配——應交所得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實際補繳稅款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多交的部分,可在下一年抵繳。
事業單位按規定調整上年利潤,如調整增加上年利潤或減少上年虧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或“結余分配”),對調整增加的利潤,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或“結余分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實際繳納所得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對調整減少上年利潤或增加上年虧損時,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有關科目。由于調減利潤而應退回的稅款,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按規定辦理退稅手續,收回稅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二、改進建議
筆者認為,事業單位在進行所得稅的計算和核算時,可以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在現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科目的基礎上增設以下科目:
一是增設“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科目,用來核算事業單位繳納的所得稅。貸方發生額表示應當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借方發生額表示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
二是增設“所得稅費用”科目。事業單位應在損益類科目中設置“所得稅費用”科目,核算其按規定從當期結余中扣除的所得稅。該科目借方反映從當期結余中扣除的所得稅,貸方反映期末轉入“結余分配”科目的所得稅額。
一、事業單位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現行會計處理
根據《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事業單位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計算的實際全年應納稅額大于全年已預繳所得稅稅額,其少交的部分,應于下一年度補繳。計算少繳的稅款時,借記“結余分配——應交所得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實際補繳稅款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多交的部分,可在下一年抵繳。
事業單位按規定調整上年利潤,如調整增加上年利潤或減少上年虧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或“結余分配”),對調整增加的利潤,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或“結余分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實際繳納所得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對調整減少上年利潤或增加上年虧損時,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有關科目。由于調減利潤而應退回的稅款,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按規定辦理退稅手續,收回稅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二、改進建議
筆者認為,事業單位在進行所得稅的計算和核算時,可以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在現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科目的基礎上增設以下科目:
一是增設“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科目,用來核算事業單位繳納的所得稅。貸方發生額表示應當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借方發生額表示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
二是增設“所得稅費用”科目。事業單位應在損益類科目中設置“所得稅費用”科目,核算其按規定從當期結余中扣除的所得稅。該科目借方反映從當期結余中扣除的所得稅,貸方反映期末轉入“結余分配”科目的所得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