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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試點企業“營改增”稅負平衡點的分析 (2)
時(shi)間:201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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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wei)知(zhi)
可見,實行“營改增”后,企業經營方式的變化對企業效益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而企業經營方式的改變必然帶來相關產業結構的調整。
稅負增高是否意味著企業利潤下降?
判斷稅負高低對企業利潤的影響,不能簡單地用公式推算,需考慮政策變化對企業經營規模產生的良性影響。本次“營改增”屬于稅收制度的戰略調整,給市場帶來經營結構調整,其減稅效應,使第二、第三產業更加緊密地融合。應該看到,“營改增”給市場環境帶來了諸多良性改變,包括企業收入規模的增長、毛利的增加,效益的提高等。
為說明這一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假設:企業經營收入增加,而可抵扣固定成本并未隨收入增加而改變,那么企業總的可抵扣成本占收入比例將下降。當可抵扣成本占收入比例低于稅負平衡點時,雖然稅負上升,但利潤絕對值是增加的。例如,某運輸企業收入1100萬元,可抵扣成本523.16萬(其中折舊200萬,稅率為17%),可抵扣成本占收入比例為47.56%(稅負平衡點)。經測算,稅負為3%,實現利潤243.84萬元。假設企業增加收入200萬元,其他條件不變,那么可抵扣成本占收入比例為40.24%。經測算,企業需要繳納增值稅52.81萬元,增值稅稅負為4.06%,高于原營業稅稅負,而利潤為424.03萬元,比稅負平衡點對應的利潤多180.19萬元。
可以看出,稅負增加,不一定導致企業效益的降低。“營改增”后,由于經營環境發生良性改變,經濟規模擴大,對稅負高低應該作綜合評判。
也正因為此,目前實行的超稅負退稅政策,應充分考慮企業經營行為等相關條件,不能簡單地按照“超”稅負計算退稅。
對那些可通過改變經營方式,擴大收入規模,提高毛利率,降低稅負的企業,在實際工作中是否適用超稅負退稅政策值得思考。而對普遍無法達到平均進項稅稅率所對應的稅負平衡點的企業,應考慮其設備法定折舊攤銷年限因素的影響。對法定年限內尚未攤銷完畢的企業,在攤銷時期內可給予退稅政策扶持。對實行“營改增”后折舊已按法定年限攤銷完畢的企業,由于“營改增”后毛利將明顯增加,如果給予超稅負退稅,實際上是將原不能抵扣的稅金予以退還。那么,是否應給予此類企業超稅負退稅也值得思考。
企業分拆忌盲目
“營改增”企業有小規模企業和一般納稅人企業兩種類型。小規模企業增值稅稅負低于營業稅稅負,“營改增”后,小規模企業在維持原經營規模前提下,效益將得到增加。
市場存在營業稅和增值稅兩種納稅鏈條。部分企業不能準備測算稅負平衡點或對增值稅原理不理解,于是只簡單從價格角度考慮,認為小規模納稅方式更具有優勢,因而盲目拆分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