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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獲送轉股要增加股權計稅基礎 (2)
時間(jian):201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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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yuan):未(wei)知
被投資企業的會計處理。
不同于現金股利,無論被投資企業是用資本公積還是用盈余公積或未分配利潤送、轉股,投資企業均不做會計處理。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被投資企業送、轉股只是所有者權益內部項目的變化,被投資企業的價值沒發生任何改變,因此,投資企業在股票股利的情況下不進行任何會計處理,只是在備查登記簿中對增加的股份進行備查登記。
送、轉股的稅務處理
對于被投資企業用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送股時,投資企業要確認股息所得,并增加其持有股權的計稅基礎。而被投資企業用資本公積中的股權(票)溢價送股時,投資企業不確認股息所得,不增加股權的計稅基礎。這種差異化的稅務處理原因何在呢?
對于企業用資本公積中的股本(票)溢價送股時,企業股東不確認股息所得,不增加股權的計稅基礎,這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第四條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但是,對于企業用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送股時,企業要增加其持有股權的計稅基礎并無明文規定。雖然從道理上分析了股權(票)溢價是投資者投入的,不是企業賺得的,轉股不屬于股息所得。但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是企業賺得的。企業用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送股,相當于企業先用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分紅,投資者再將錢投入公司。這樣,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股息所得免稅,再用免稅所得投資當然要增加持有股權計稅基礎,這也是免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的區別。
但是,可能還有這樣的疑問,即送股在會計上投資企業都不做會計處理。而且無論是被投資企業用股本(票)溢價送股,還是用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股,實際都是企業所有者權益內部項目變動,企業價值不變。既然企業的總價值不變,為什么一個不增加計稅基礎,一個要增加計稅基礎,會不會影響稅收利益呢?這個問題值得思考,本文用案例說明如下。
假設A企業投資200萬元成立B企業,投資時B企業實收資本100萬元,資本公積——資本溢價100萬元。兩年后,企業盈利有未分配利潤100萬元,所有者權益合計300萬元(假設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一致)。
第一種情況:先分配后清算。B企業先將100萬元未分配利潤分給A,A免稅。然后A清算,清算所得200萬元,此時未分配利潤為0,投資成本為200萬元,投資轉讓所得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