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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設備租賃收入如何納稅(3)

時間:2013-06-07? 點擊: 次 來源(yuan):未(wei)知


  個人納稅主體根據財稅〔2011〕111號文件第六條和財稅〔2011〕133號文件第六條及相關規定,對于個人提供租賃服務,應納增值稅。境外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除國際運輸服務外,應由扣繳義務人按適用稅率代扣代繳增值稅。同時,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八)項及相關規定,對于個人取得的財產租賃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并由使用方代扣代繳。

  例:自然人趙某屬于非居民納稅人,2012年12月他在中國境內購入機器設備,然后租賃給我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范圍內的某市B公司,當月共取得租賃收入價稅合計23.4萬元。趙某所在國與我國沒有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針對該項租賃收入,B公司為其代扣代繳各項稅收如下:

  代扣代繳增值稅=234000÷(1+17%)×17%=34000(元)

  代扣代繳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34000×(7%+3%)=3400(元)

  代扣代繳印花稅=234000×1‰=234(元);

  代扣代繳個稅=[(234000-34000-3400-234)×(1-20%)]×20%=31418.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