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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設備租賃收入如何納稅(2)
時間:201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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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印花稅=18540×1‰=18.54(元)
個人所得稅=[(18540-18.54-800)×(1-20%)]×20%=2835.43(元)
境外納稅人如何納稅
法人納稅主體根據財稅〔2011〕111號文件第六條和財稅〔2011〕133號文件第六條及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代理人和接受方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扣繳增值稅的,除國際運輸服務外,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所以,對于境外單位在境內發生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行為的,按照適用稅率實行增值稅代扣代繳。
同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九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第一百零六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按下列方法依10%或稅收協定更低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并實行源泉扣繳: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對于下列情形,由縣級稅務機關指定扣繳義務人:預計工程作業或者提供勞務期限不足一個納稅年度,且有證據表明不履行納稅義務的;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且未委托中國境內的代理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或者預繳申報的。
例:丙公司屬于境外一家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
2012年12月1日,在我國試點地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范圍的某市區,購入機器設備后租賃給境內該市區的A公司。2012年12月共取得機器設備租賃收入,價稅合計117萬元。A公司對該項租賃收入應代扣代繳各項稅收如下:代扣代繳增值稅=1170000÷(1+17%)×17%=170000(元)代扣代繳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170000×(7%+3%)=17000(元)代扣代繳印花稅=1170000×1‰=1170(元);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1170000×10%=117000(元)《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所稱收入全額,是指非居民企業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并且,國稅發〔2009〕3號文件第八條進一步重申,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得扣除稅法規定之外的稅費支出。而目前稅法并沒有規定增值稅可以扣除。所以,對于代扣代繳的境外納稅人來說,在稅法沒有明確之前,有形動產租賃收入中包含的增值稅,和非試點地區有形動產租賃收入中包含的營業稅一樣,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扣除。因此,A公司在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時,不得扣除收入總額中包含的增值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