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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所得稅會計理論基礎的研究(2)
時(shi)間:201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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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yuan):未知
收入費用觀要求準則制定者在準則制定中,首先考慮與某類交易相關的收入和費用的直接確認和計量。
(2)資產負債觀。與收入費用觀相對應的一種觀念是資產負債觀。這種觀點認為收益是企業期初凈資產和期末凈資產比較的結果,主張直接從負債和資產的角度確認與計量企業的收益,因此被稱為財產法。在這種觀念指導下的會計處理方法更加注重交易的實質,它將收益與資產、負債聯系起來,并且加入了遞延、應計、攤銷等會計程序,從而使得利潤的客觀性增強。同時這種觀念指導下的會計準則更加有利于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3)我國會計理論基礎的變化。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中規定我國企業對所得稅的核算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這一規定使得我國所得稅會計處理的基礎發生了本質上的變化。它要求企業在取得資產和負債時,應當確定其計稅基礎。當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存在差異的,應當確認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而在此準則發布之前,我國使用的是《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它要求企業在收入費用觀的指導下采用應付稅款法及納稅影響會計法等等。從以前的收入費用觀念指導下收益表法轉變為以資產負債表為基礎的財產法。這顯示著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
三、我國現行的所得稅會計準則存在的問題
(1)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及其轉回政策設置不合理。所得稅準則規定,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利用可抵扣性暫時差異帶來的經濟效益,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繼后期間根據新的環境和情況判斷能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利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使得遞延所得稅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能夠實現的,應相應恢復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在這個過程中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的確認有一定的主觀性,這就導致管理當局有機會認為的操作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處理,例如將其計入營業外支出以達到操縱利潤目的。
(2)相關科目設置不夠細致。在新的所得稅會計準則中有些科目設置不夠細致,例如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準則規定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同時,準則又規定企業對能夠結轉后期的可抵扣的虧損,也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而準則又未設置二級科目,以區分兩者。這就給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工作帶來難度,同時,也給企業利用規則漏洞少繳納所得稅提供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