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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股權投資轉讓納稅申報實例分析(3)
時間:201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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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lai)源:未(wei)知
撤回投資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假如上述A公司不是股權轉讓而是從B公司撤回投資,取得貨幣資金1500萬元,其會計處理相同,但稅務處理卻不同。稅務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A公司取得的1500萬元資產應分為三部分確認:一是將"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即A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成本"1000萬元確認為投資收回;二是將"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即A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200萬元確認為股息所得;三是將"其余部分"300萬元,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其中A公司"股息所得" 200萬元,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免稅收入規定的條件。因此,A公司除按上述"股權投資轉讓所得"作納稅調整填報相關主附表欄目以外,還應將免稅收入作納稅調整,相應減少應納稅所得額200萬元并填入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第十五行"納稅調整減少"和第十七行"其中:免稅收入"及其相關附表中。
相關附表具體填寫方法:
附表十一《長期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第七行"會計投資損益"填寫"0",第八行"免稅收入"填寫2000000元,第九行"全額征稅收入"填寫"0",第十行"會計與稅收的差異"填寫-2000000元。
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三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利、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填寫2000000元。
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十五行"14、免稅收入"第三列"調增金額"填寫"0",第四列"調減金額"填寫2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