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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股權投資轉讓納稅申報實例分析(2)
時間(jian):201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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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也就是說,稅法上不承認會計上經過調整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1200萬元,只承認會計上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歷史成本,即取得該項投資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1000萬元。
另外,按照國稅函〔2010〕79號文件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的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A公司在計算投資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B公司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歸其所分配的金額200萬元。
因此,A公司應確認投資轉讓所得為500萬元,即投資轉讓收入1500萬元-投資資產的歷史成本(投資轉讓的稅收成本)1000萬元。會計上比稅務上少計投資轉讓收益200萬元,應納稅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0萬元并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第十四行"納稅調整增加額"及其相關附表。
相關附表具體填寫方法:
附表十一《長期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第十一列"投資轉讓凈收入"填寫15000000元,第十二列"投資轉讓的會計成本"填寫12000000元,第十三列"投資轉讓的稅收成本"填寫10000000元,第十四列"會計上確認的轉讓所得或損失"填寫3000000元,第十五列"稅收上計算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填寫5000000元,第十六列"會計與稅收的差異"填寫-2000000元(正數表示納稅調整減少數,負數表示納稅調整增加數)。
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十九行"一、收入類調整項目十八其他(投資轉讓所得)"第一列"賬載金額"填寫"會計上確認的轉讓所得或損失"3000000元,第二列"稅收金額"填寫"按稅收計算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5000000元,第三列"調增金額"填寫第一列與第二列的差額2000000元,第四列"調減金額"填寫"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