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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籌劃出口商品的消費稅(2)
例如:某企業某年4月15日取得100萬美元銷售額,4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為1美元:7.3元人民幣,4月15日的外匯牌價為1美元:7.1元人民幣。預計未來較長一段時間,美元將持續貶值。企業有兩種方案可供選擇:方案一,按照每月第一日的外匯牌價來計算銷售額,方案二,按照結算當時的外匯牌價來計算銷售額。從納稅籌劃的角度出發,該企業應當選擇哪套方案?
方案一:該企業的納稅情況如下: ①美元銷售額為100萬元,②外匯牌價=1:7.3 ,③人民幣銷售額 =100×7.3=730(萬元);
方案二,該企業的納稅情況如下 :①美元銷售額為100萬元,②外匯牌價=1:7.1 ,③人民幣銷售額=100×7.1=710(萬元)。
經計算比較,方案二比方案一少計銷售額=730-710=20(萬元),因此,該企業應當選擇方案二。方案二由于充分利用了匯率變動的趨勢以及稅法允許的換算方法從而達到了納稅籌劃的效果。
三、 出口不同消費稅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分開核算和申報
增值稅和消費稅是屬于交叉征收的稅種,出口應稅消費品在出口報關時,往往既涉及增值稅的退(免)稅,同時也涉及消費稅的退(免)稅,因此,通常所說的出口退(免)稅,主要指的就是退(免)增值稅和消費稅。而消費稅和增值稅不同之處則在于退稅稅率的確定和出口應稅消費品退稅的計算上。
稅法規定,企業應將不同消費稅稅率的出口應稅消費品分開核算和申報,凡劃分不清適用稅率的,一律從低適用稅率計算應退消費稅稅額。這就要求企業在申報出口退稅時,應分開核算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以獲得應有的退稅額,避免因從低稅率退稅而減少收益。同時,還須強調的是,消費稅出口退稅僅適用于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貿企業受其他外貿企業委托代理出口應稅消費品,而生產企業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應稅消費品,則是不予退還消費稅的。因此對于出口業務較多、出口較頻繁的生產企業來說,可以考慮組建獨立核算的外貿子公司,由生產企業將應稅消費品銷售給外貿子公司,繳納消費稅,再由外貿子公司將應稅消費品出口,獲得相同金額的出口退稅,從而在實質上減輕了企業的稅收負擔。但是需注意的是,組建外貿子公司的成本很可能會高于出口退稅所帶來的收益,企業應進行成本收益分析,從長遠利益和整體考慮,而不能片面追求出口退稅所帶來的短期利益。
出口應稅消費品退稅的計算。出口應稅消費品的應退消費稅稅款,分兩種情況處理:屬于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計算公式為:應退消費稅稅款=出口貨物的工廠銷售額×稅率;屬于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計算公式為:應退消費稅稅款=出口數量×單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