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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企業會計處理應注意的事項(3)
時間:201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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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財稅核算難度加大
在實行營業稅征收時,對企業的會計核算要求比較簡單,營業稅基本是按照營業的毛收入征稅,不涉及進項扣除,使用普通發票即可滿足需求。改征增值稅后除了銷項稅和進項稅的計算之外,還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范使用。現今有部分小企業的會計核算不夠正規,在改征增值稅后,對這批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也同時要求小企業的會計人員要提高相關業務素質。除此之外,現行的增值稅會計處理不能將增值稅作為費用核算,會計信息無法充分披露,報表使用人無法確知增值稅對本期損益的影響程度。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這一缺陷將表現得更加突出。
(三) 注重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會計處理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在上海試點之初,按照試點方案有關稅收收入歸屬安排,試點期間應保持現行財政體制基本穩定,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征增值稅后,收入仍歸屬試點地區,稅款分別入庫。這項規定對于經營項目單一,即僅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原增值稅納稅人或僅經營“營改增”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來說,通過各自的申報,就能夠準確區分稅收收入的歸屬。但對于兼營“營改增”應稅服務,特別是在試點之前還有上期留抵稅額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來說,就存在原歸屬試點地區的增值稅收入“吃掉”改征后試點地區營業稅收入的問題。為準確統計“營改增”對財政收入的影響,財稅[2011]111號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規定,試點地區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的,截至2011年12月31日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以解決這一問題。在國務院公布第二批“營改增”試點名單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將原規定的“2011年12月31日”修改為“該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即所有納入試點地區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的,截至該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但這并不意味著不得抵扣,而是應按照規定的方法計算抵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3號)給出了具體的處理辦法,即按照一般貨物及勞務銷項稅額比例,來計算可抵扣稅額及應納稅額。由于以上問題屬于新老稅制交替階段的特殊業務,財會[2012]13號特別規定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會計處理,明確試點地區兼有應稅服務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截止到開始試點當月月初的增值稅留抵稅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關規定,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應在“應交稅費”科目下增設“增值稅留抵稅額”明細科目。在開始試點當月月初,企業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留抵稅額,借記“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待以后期間允許抵扣時,按允許抵扣的金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科目。
(四)“營改增”財政扶持資金被納入“營業外科目”
根據稅法相關規定,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與此相對應的,非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應視為應稅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營改增”試點中的財政扶持資金被納入“營業外科目”,應是屬于非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按規定要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