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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企業會計處理應注意的事項(2)
時(shi)間:201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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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發生技術維護費,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
(二)小規模納稅人的會計處理
按稅法有關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允許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應直接沖減“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
企業購入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按期計提折舊,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同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
企業發生技術維護費,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期末如為借方余額,應根據其流動性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產”項目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列示;如為貸方余額,應在資產負債表中的“應交稅費”項目列示。
企業需要注意的幾點事項
(一)會計核算需增設“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專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以下簡稱財稅[2011]111號)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允許其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指試點地區不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和非試點地區的納稅人)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這一規定是一個過渡政策,目的為保證納稅人在試點前后的利益不受損失。由于相關業務特殊性,準確進行賬務處理并正確計算應納稅額成為會計人員遭遇的難點。之前,上海市財政局曾出臺過相關文件,就試點有關差額征稅的會計處理規定按照稅法規定允許扣減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但這與財政部規定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并不一致。為及時解決營改增試點過程中的問題,財政部在第二批省市試點之前,下發了財會[2012]13號,規定一般納稅人在試點期間,提供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關規定允許從銷售額中扣除其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價款應稅服務的,“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專欄,用于記錄該企業因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而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直接沖減“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