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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特許經營權的流轉稅分析(3)
時間:201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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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從上述《企業會計準則》和營業稅相關法規對無形資產的規定中看出,特許的線路經營權是獨立于企業的其他資產之外而存在,能夠從企業中分離或劃分出來,并單獨用于出售或轉讓等,而不需同時處置同一獲利活動中的其他資產。同時,線路經營權產生于其他法定權利,相關權利受到法律的明確保護,具有可辨認性。線路經營權是企業控制的并能為其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的非貨幣性資產,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特許的線路經營權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確認無形資產的條件,在會計核算中應該確認為無形資產,并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對無形資產的要求對此進行會計核算。《營業稅暫行條例》對無形資產的征稅范圍采取的是正列舉法,國稅發〔1993〕149號文件對無形資產征稅范圍6種類型的規定中沒有包括特許經營權。根據稅收法律主義原則,征納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只以法律規定為依據,沒有法律依據不得征稅。因此,甲公司的線路經營權不屬于營業稅相關法規中規定的無形資產,該轉讓線路經營權行為也就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征稅條件,不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