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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特許經營權的流轉稅分析(2)
時間(jian):201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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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yuan):未知
稅務處理:
甲公司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客車,銷售額為800÷(1+3%)=776.70(萬元);應納增值稅為776.70×2%=15.53(萬元)。
會計處理(單位:萬元,下同):
(1)固定資產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500
累計折舊 350
貸:固定資產 850。
(2)銷售客車
借:銀行存款 8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784.4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15.53。
(3)結轉固定資產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284.47
貸:營業外收入——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 284.47。
分別轉讓的納稅分析
客車和線路經營權分屬兩個不同的銷售標的物,根據現行稅法規定,銷售客車應繳納增值稅,線路經營權是一種行政許可,是政府主管部門根據行政法規和規章,特許企業在一定期限內進入某一運營市場,按主管部門授權的線路、站點、班次進行運營的一種權利,這種權利不具有實物形態,不屬于貨物范疇,不繳納增值稅。那么,轉讓特許線路經營權如何繳納流轉稅?能否依據轉讓無形資產繳納營業稅呢?現實情況是,由于《企業會計準則》和營業稅相關法規對特許的線路經營權是否屬于無形資產有著不同的規定,導致在對特許線路經營權是否屬于無形資產的認定上存在分歧。
《企業會計準則第六號——無形資產》第三條規定,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符合無形資產定義中的可辨認性標準:(一)能夠從企業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并能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資產或負債一起,用于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者交換。(二)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企業或其他權利和義務中轉移或者分離。準則第四條規定,無形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一)與該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二)該無形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