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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進項稅核定抵扣的會計處理(2)
時間:201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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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80
貸:銀行存款 40
借:原材料——主原料(2000噸) 1374.6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05.40
貸:銀行存款 1580。
2.購入燃料、動力等機物料
借: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機物料 3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51
貸:銀行存款 351。
3.生產加工食用油、餅粕
產品成本=[(5600+1374.60+37.20)÷10000×8000]+220+40+100=5969.44(萬元)。
借:庫存商品——產成品(食用油、餅粕7680噸) 5969.44
貸:生產成本——主原料(8000噸) 5609.44
——燃料、動力等機物料 220
——直接人工 40
制造費用(折舊費) 100。
2012年7月
1.財稅〔2012〕38號文件規定,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不再憑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購進除農產品以外的貨物、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增值稅進項稅額仍按現行有關規定抵扣。根據規定,該企業2012年6月支付的運費40萬元,應按現行規定抵扣進項稅,不在試點期初庫存原料進項稅額的轉出范圍,在計算試點期初庫存原料所含進項稅額時,應根據其占農產品原料成本的比例予以剔除。
運費占原料整體成本的比例=37.20÷(5600+1374.60+37.20)×100%=0.53%。
同樣,原料平均增值稅扣除率的計算亦不包括運費進項稅額在內。
平均增值稅扣除率=[(5600×13%)+1374.6÷(1-13%)×13%]÷(5600+1374.6)×100%=13.38%。
試點期初庫存原料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5600+1374.60+37.20)÷10000×2000] ×(1-0.53%)×13.38%=186.64(萬元)。
借:原材料——主原料 186.64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86.64。
2.根據規定,農產品以外的貨物、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不屬于試點進項稅額的核定范圍,試點期初庫存的燃料、動力等機物料所含的進項稅額不作轉出處理。
3.試點期初庫存半成品、產成品中除農產品耗用外,還有非農產品耗用,如燃料、動力等機物料及固定資產折舊的耗用,根據財稅〔2012〕38號文件的規定,這類耗用也不屬于試點進項稅額的核定范圍,計算試點期初庫存半成品、產成品中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時,應按合理的方法,將此類進項稅額予以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