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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分割不同業務種類的稅收籌劃(2)
時間:20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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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lai)源:未知
從稅收籌劃的角度考慮,不把食品飲料納入經營范圍的混合銷售方式,與將其納入經營范圍并單獨核算的兼營銷售方式,哪個更節稅呢?通過以下兩例稅負的比較,就可得出正確的結論。
【例1】假設某歌舞廳的經營范圍中沒有銷售貨物,未開架銷售食品飲料,本期銷售娛樂服務的同時銷售食品飲料,銷售總額為1 000萬元,其中食品飲料市場售價為300萬元。
歌舞廳應繳納的營業稅=1 000×20%=200(萬元)
【例2】假設某歌舞廳兼營貨物和娛樂服務,開架銷售食品飲料,并且獨立核算,本期娛樂服務銷售額為700萬元,食品飲料銷售額為300萬元。
歌舞廳兼營貨物,可能是小規模納稅人,此時食品飲料銷售應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稅收計算如下:
歌舞廳應繳納的營業稅=700×20%=140(萬元)
歌舞廳應繳納的增值稅=300÷(1+3%)×3%=8.74(萬元)
兩稅合計=140+8.74=148.74(萬元)
如果歌舞廳銷售貨物的會計核算健全,年應繳納增值稅的銷售額超過規定的標準,即可申請認定成為一般納稅人。此時歌舞廳銷售食品飲料時,確認銷項稅額;采購食品飲料時,按規定可以抵扣進項稅額。最終,歌舞廳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和其銷售食品飲料的成本利潤率有關,成本利潤率越高,在本銷售環節的增值額越高,應納稅額也高,因為對于一般納稅人,增值稅是對增值額征稅的,最終的稅收負擔應為增值額與稅率的乘積。因為對于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的稅率一般為17%,最終食品飲料的增值稅應納稅額要比例1中按銷售額的20%計算的營業稅稅額低得多,有時甚至低于歌舞廳被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時的增值稅稅負。假設例2中的歌舞廳是一般納稅人,食品飲料的采購成本是280萬元,稅收計算如下:
歌舞廳應繳納的營業稅=700×20%=140(萬元)
歌舞廳應繳納的增值稅=300÷(1+17%)×17%-280÷(1+17%)×17%=2.91(萬元)
兩稅合計=140+2.91=142.91(萬元)
通過比較不難看出,歌舞廳在食品飲料銷售方式改變前,經營范圍上沒有貨物銷售項目,食品飲料銷售也按特殊娛樂業項目繳納營業稅,稅率較高,使最終的稅收負擔最重;歌舞廳在食品飲料銷售方式改變后,經營范圍上有貨物銷售項目,對食品飲料銷售單獨核算,適用增值稅,如果歌舞廳是小規模納稅人,按銷售額的3.85%〔4%÷(1+4%)〕繳納增值稅,如果歌舞廳是一般納稅人,按遠低于銷售額的增值額乘上低于20%的稅率繳納增值稅,最終稅負要比食品飲料銷售方式改變前輕得多。
應該注意的是:對于歌舞廳等娛樂場所而言,食品飲料開架銷售這種經營方式的改變,只是節稅的形式要件,企業因此具備了單獨核算食品飲料銷售額的管理基礎,為了利用兼營銷售方式進行稅務籌劃,企業還要在經營范圍上增加貨物銷售項目,并且做稅務變更登記,同時在財務會計上真正做到獨立核算,才算具備了節稅的實質要件。將實質和形式完美統一后,對于歌舞廳等娛樂場所來說,才能經營、節稅一舉兩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