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聯系京審 |
| 業務咨詢:010-82672400 |
| 投訴建議:13701000699 |
| E-mail: lzm@nycg.com.cn |
|
娛樂場所分割不同業務種類的稅收籌劃
時間:2012-10-11?
點(dian)擊:
次(ci)
來源:未知
到過歌舞廳等娛樂場所消費的人都會發現,在一些量販式KTV里,食品飲料等都是開架銷售的,像在超市買東西一樣,打單付款后,東西被帶到娛樂服務提供地,顧客邊娛樂邊享受食物。這和過去向服務生點食品飲料,最后把它們和娛樂服務一塊結賬的經營方式有很大的不同。
從經營的角度考慮,這種食品飲料銷售方式的改變,使客戶可以直面商品,選擇的自由度更大,也更方便;而從稅收角度考慮,這種改變使企業能夠單獨核算食品飲料的銷售額,為利用兼營行為進行稅收籌劃,從而實現節稅目的,奠定了管理上的基礎。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這里的“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對于混合銷售行為,同時涉及到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納稅范圍,我國稅法規定只合并繳納一種稅,是為了征管的簡便。顧客向服務生點食品飲料,最后把它們和娛樂服務一塊結賬,對于商家而言,大多沒有將貨物銷售納入經營范圍,并且沒有單獨核算貨物的銷售額,這項銷售行為既涉及食品飲料等應繳納增值稅的貨物,又涉及娛樂服務這一不應繳納增值稅而應繳納營業稅的勞務,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按上述規定,對該混合銷售行為只征收營業稅就可以了,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食品飲料和娛樂服務的總營業額。
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經營娛樂業具體適用的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5%到20%的幅度內決定。各地方政府核定的娛樂業各項目的稅率一般都會超過10%。2001年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又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娛樂業營業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1]73號),從2001年5月1日起,對一些特殊的娛樂業項目按20%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具體包括: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包括夜總會、練歌房、戀歌房)、音樂茶座(包括酒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游藝(如射擊、狩獵、跑馬、游戲機、蹦極、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射箭、飛鏢等)。歌舞廳等娛樂場所的服務項目屬于財稅[2001]73號文件規定的高稅率娛樂業項目,其在發生上述混合銷售行為時,食品飲料應繳納的營業稅稅率為20%。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納稅人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對兼營非應稅勞務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之所以規定要一并征收增值稅,是站在國家的稅收利益角度考慮的。因為通常情況下,這樣會提高企業的整體稅負。之所以最終決定權在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也是站在國家稅收利益角度考慮的,事實上最終決定時是按國家的稅收利益最大化原則來決定是否一并征收增值稅。娛樂場所在經營范圍上主營娛樂服務,同時兼營食品飲料銷售,在食品飲料的銷售方式上表現為開架銷售,以便將食品飲料的銷售額單獨核算,即為上述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兼營貨物和非應增值稅的娛樂服務,并且進行了分開核算,此時,食品飲料銷售應繳納增值稅,娛樂服務銷售應繳納營業稅。事實上如果不分開核算,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應確定企業按食品飲料和貨物的總營業額一并繳納營業稅,這樣會提高企業最終的稅收負擔,有利于維護國家的稅收利益。
從經營的角度考慮,這種食品飲料銷售方式的改變,使客戶可以直面商品,選擇的自由度更大,也更方便;而從稅收角度考慮,這種改變使企業能夠單獨核算食品飲料的銷售額,為利用兼營行為進行稅收籌劃,從而實現節稅目的,奠定了管理上的基礎。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這里的“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對于混合銷售行為,同時涉及到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納稅范圍,我國稅法規定只合并繳納一種稅,是為了征管的簡便。顧客向服務生點食品飲料,最后把它們和娛樂服務一塊結賬,對于商家而言,大多沒有將貨物銷售納入經營范圍,并且沒有單獨核算貨物的銷售額,這項銷售行為既涉及食品飲料等應繳納增值稅的貨物,又涉及娛樂服務這一不應繳納增值稅而應繳納營業稅的勞務,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按上述規定,對該混合銷售行為只征收營業稅就可以了,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食品飲料和娛樂服務的總營業額。
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經營娛樂業具體適用的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5%到20%的幅度內決定。各地方政府核定的娛樂業各項目的稅率一般都會超過10%。2001年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又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娛樂業營業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1]73號),從2001年5月1日起,對一些特殊的娛樂業項目按20%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具體包括: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包括夜總會、練歌房、戀歌房)、音樂茶座(包括酒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游藝(如射擊、狩獵、跑馬、游戲機、蹦極、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射箭、飛鏢等)。歌舞廳等娛樂場所的服務項目屬于財稅[2001]73號文件規定的高稅率娛樂業項目,其在發生上述混合銷售行為時,食品飲料應繳納的營業稅稅率為20%。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納稅人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對兼營非應稅勞務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之所以規定要一并征收增值稅,是站在國家的稅收利益角度考慮的。因為通常情況下,這樣會提高企業的整體稅負。之所以最終決定權在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也是站在國家稅收利益角度考慮的,事實上最終決定時是按國家的稅收利益最大化原則來決定是否一并征收增值稅。娛樂場所在經營范圍上主營娛樂服務,同時兼營食品飲料銷售,在食品飲料的銷售方式上表現為開架銷售,以便將食品飲料的銷售額單獨核算,即為上述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兼營貨物和非應增值稅的娛樂服務,并且進行了分開核算,此時,食品飲料銷售應繳納增值稅,娛樂服務銷售應繳納營業稅。事實上如果不分開核算,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應確定企業按食品飲料和貨物的總營業額一并繳納營業稅,這樣會提高企業最終的稅收負擔,有利于維護國家的稅收利益。

?Engli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