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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收益的納稅調整(2)
時間:201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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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wei)知
按照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企業從被投資單位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在會計核算上應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投資企業從被投資單位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未超過已確認投資收益的,在會計核算上作借記應收股利,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處理,不計入當期損益;投資企業從被投資單位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超過已確認投資收益部分,但未超過投資以后被投資單位實現的賬面凈利潤中應享有的份額,應作為投資收益處理;自被投資單位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超過已確認的投資收益,同時也超過了投資后被投資單位實現的賬面凈利潤中按持股比例應享有的那部分,作為投資成本收回,沖減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投資成本等。無論哪種情況,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都應將在會計核算上不作投資收益處理的應收股利或利潤作納稅調整增加額處理。
[例3]2007年1月甲公司取得乙公司40%的股份,按照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2007年乙公司實現凈利潤4000萬元,年初未分配利潤為貸方2000萬元,2007年度分配利潤3000萬元;甲企業應收股利或利潤1200萬元因在會計核算上沒有計入投資收益或利潤總額,所以在計算所得稅時納稅調整增加金額1200萬元;如果2007年被投資單位分配利潤5000萬元,甲企業應分得的利潤2000萬元,超出已確認的投資收益1600萬元,但未超過自投資后被投資單位實現的賬面利潤中本企業應享有的份額。甲公司應分得的利潤超出投資收益部分400萬元已作投資收益處理,因此納稅調增金額是1600萬元。
四、企業轉讓長期股權投資取得投資損益的納稅調整
企業轉讓長期股權投資取得的收益或損失,應計入當期損益處理。由于稅法與會計準則對投資成本認定的標準不同,因此在轉讓長期股權投資時,按照稅法規定確認的股權投資轉讓收益或損失與按照會計準則確認的轉讓股權收益或損失存在一定差異,這種差異實質上就是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企業在申報所得稅時應對股權投資轉讓損益進行納稅調整。
[例4]A公司2006年12月以現金資產6000萬元取得B公司40%的股份,并采用權益法核算;A公司2006年12月31日長期股權投資面價值6000萬元,2007年度B公司實現凈利潤2000萬元,A公司按持股比例應享有B公司實現凈利潤部分800萬元已按規定做投資收益處理,并調整了2007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2008年2月A公司將持有B公司40%的股份全部轉讓,取得收入7000萬元。轉讓股權時A公司股權投資賬面價值6800萬元,股權投資計稅基礎600037元;應計入當期損益的股權投資轉讓收益200萬元,而計人當期應稅所得的股權投資轉讓收益是1000萬元;按稅法確認的收益與會計上確認的收益相差80037元(股權投資計稅成本與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差異),應作納稅調增項目增加額800萬元。如果B公司2007年虧損2000萬元,則A公司在會計核算上確認投資損失800萬元;A公司股權投資賬面價值是5200萬元,股權投資計稅基礎6000萬元;會計上確認的投資轉讓收益1800萬元,稅法上確認的投資轉讓所得1000萬元,納稅調整減少額8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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