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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征求意見稿)(4)
第五節 誠(cheng)信(xin)狀況評估
第四十三條 投資者(zhe)可(ke)提供近兩個月內出具的個人信(xin)用(yong)(yong)報(bao)(bao)告作為誠(cheng)信(xin)狀(zhuang)況(kuang)證(zheng)明。期貨公司根據信(xin)用(yong)(yong)報(bao)(bao)告中相關(guan)信(xin)用(yong)(yong)記錄綜合評估投資者(zhe)的誠(cheng)信(xin)狀(zhuang)況(kuang)。
第(di)四十四條 期(qi)(qi)貨(huo)公司應當根據中國期(qi)(qi)貨(huo)業(ye)協(xie)會(hui)的投資者信(xin)(xin)用風險信(xin)(xin)息數據庫信(xin)(xin)息,對投資者的誠信(xin)(xin)記錄(lu)情況進行全面考察。
第(di)四十五(wu)條 對于存在嚴重(zhong)不(bu)良誠(cheng)信(xin)記錄的投資者,期貨(huo)公司(si)應當不(bu)予為其申請開立股指期貨(huo)交易編碼。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shi)六條(tiao) 期貨(huo)公司應當將(jiang)投資者依據本指引提供的(de)證明文件(jian)及相(xiang)關材料的(de)原件(jian)或者復印(yin)件(jian)、對(dui)投資者的(de)測試(shi)試(shi)卷和綜合評估(gu)表等作為(wei)開戶資料予以保存。
第四(si)十七條(tiao) 本指引由交易(yi)所負(fu)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指引自發(fa)布之日起施行(x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