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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第(di)八(ba)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he)理的支(zhi)出,包括(kuo)成本、費用(yong)、稅(shui)金、損失和(he)其(qi)他支(zhi)出,準予在(zai)計(ji)算應(ying)納稅(shui)所得額時扣除(chu)。
第九(jiu)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ji)算應納稅(shui)所(suo)得額時扣除。
第(di)十條(tiao)在計算應納稅(shui)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zhi)付的(de)股息、紅利等權益(yi)性投資收益(yi)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kuan);
(三)稅(shui)收滯納金(jin);
(四)罰金、罰款(kuan)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qi))未經核(he)定的(de)準(zhun)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ru)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yi)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de)額時,企業(ye)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zi)產(chan)折(zhe)舊,準(zhun)予扣除。
下(xia)列固定(ding)資(zi)產不(bu)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wu)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gu)定資(zi)產;
(二)以(yi)經(jing)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zi)租(zu)(zu)賃方(fang)式租(zu)(zu)出的固(gu)定資(zi)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jiu)仍繼續使(shi)用的固定資(zi)產;
(五)與經營(ying)活動無(wu)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dan)獨估價作為(wei)固定資產入賬的(de)土地(di);
(七)其他不得計(ji)算折舊扣除的固定(ding)資產。
第十二條在計(ji)算應(ying)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zhao)規定(ding)計(ji)算的(de)無形資產攤(tan)銷費用(yong),準予扣(kou)除。
下列無形資產(chan)不得計(ji)算攤銷(xiao)費用扣除:
(一(yi))自行(xing)開(kai)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de)額時(shi)扣除的無形(xing)資產;
(二)自(zi)創商譽;
(三)與(yu)經營活動無(wu)關的無(wu)形資產(chan);
(四)其他(ta)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de)無形(xing)資產。
第(di)十(shi)三條在(zai)計算(suan)應納稅所得(de)額時,企業(ye)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chang)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ding)攤銷(xiao)的,準予扣(kou)除:
(一(yi))已足額(e)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chan)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ding)資(zi)產(chan)的改建支出;
(三(san))固(gu)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ta)應當作為長期待(dai)攤費用的支出。
第十四條企業(ye)對外投(tou)資(zi)期(qi)間,投(tou)資(zi)資(zi)產的成(cheng)本在(zai)計算應納稅所得(de)額時不(bu)得(de)扣除。
第十五條企業使用或(huo)者(zhe)銷售存貨(huo),按照規定計算的(de)存貨(huo)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六(liu)條企業轉讓資產,該項(xiang)資產的(de)凈(jing)值,準(zhun)予(yu)在計算應納稅(shui)所得額時扣(kou)除。
第十七條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