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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3)
時間:201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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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京審
第二十條 土地增值稅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為外 國貨幣的,以取得收入當天或當月1日國家公布的市場匯價折合成人民幣,據以 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
第二十一條 條例第十五條所稱的各地區的土地增值費征收辦法是指與本條 例規定的計征對象相同的土地增值費、土地收益金等征收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財政部解釋,或者由國家稅務總局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1994年1月1日至本細則發布之日期間的土地增值稅參照本細則 的規定計算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