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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2)
時間:201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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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地方稅務局要根據實際情況,對前期信用擔保機構營業稅減免工作落實情況及實施效果開展監督檢查,對享受營業稅減免政策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行動態監管。對違反規定,不符合減免條件的擔保機構,一經發現要如實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取消其繼續享受免稅的資格。
六、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會同地方稅務局要嚴格按規定認真做好審核推薦有關工作,將下列材料以書面形式一式二份(包括電子版)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司和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一)按年度提供前期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營業稅減免工作的成效、存在問題及建議。
(二)經專家審核,并經公示的符合免稅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名單。
(三)符合免稅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登記表》(見附表),經審計的最近1年完整財務年度的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擔保余額變動表,以及報表中相關數據的附注和說明),營業執照和公司章程復印件,最近l年完整年度經協作銀行加蓋公章確認的擔保業務明細表(提交的明細表指標中應含有:協作銀行名稱、擔保企業名稱、擔保金額、擔保費收入、擔保機構與受保企業合同號、貸款銀行與受保企業貸款合同號、擔保責任發生日期、擔保責任解除日期)。
(四)已取得免稅資格,但經審查不符合免稅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取消名單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