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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3)
時間(jian):201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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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wei)知(zhi)
6%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其購進自來水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款。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94)00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來水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1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94)財稅字第026號]第九條和第十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附件第十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特定貨物銷售行為征收率的通知》(國稅發[1998]12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縣以下小水電電力產品增值稅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84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品混凝土實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3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來水行業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5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53號)第一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縣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具體標準的批復》(國稅函[2006]4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59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二甲醚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72號)同時廢止。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94)00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來水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1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94)財稅字第026號]第九條和第十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附件第十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特定貨物銷售行為征收率的通知》(國稅發[1998]12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縣以下小水電電力產品增值稅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84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品混凝土實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3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來水行業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5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53號)第一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縣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具體標準的批復》(國稅函[2006]4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59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二甲醚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72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