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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3)
時間:201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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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zhi)
第二十八條 對于首次接受審計委托,在制定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時,注冊會計師還應當考慮下列事項:
(一)就與前任注冊會計師溝通作出安排,包括查閱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底稿等;
(二)與管理層討論的有關首次接受審計委托的重大問題,就這些重大問題與治理層溝通的情況,以及這些重大問題是如何影響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的;
(三)針對期初余額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而計劃實施的審計程序;
(四)針對預見到的特別風險,分派具有相應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的人員;
(五)根據會計師事務所關于首次接受審計委托的質量控制制度實施的其他程序。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九(jiu)條 本(ben)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x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