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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2)
第四章 具體審計計劃
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為審計工作制定具體審計計劃。
第十四條 具體審計計劃比總體審計策略更加詳細,其內容包括為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項目組成員擬實施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第十五條 具體審計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并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規定,為了足夠識別和評估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注冊會計師計劃實施的風險評估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二)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實施的程序》的規定,針對評估的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注冊會計師計劃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三)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以下簡稱審計準則)的規定,注冊會計師針對審計業務需要實施的其他審計程序。
第五章 審計過程中對計劃的更改
第十六條 計劃審計工作并非審計業務的一個孤立階段,而是一個持續的、不斷修正的過程,貫穿于整個審計業務的始終。
第十七條 由于未預期事項、條件的變化或在實施審計程序中獲取的審計證據等原因,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過程中對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作出必要的更新和修改。
第六章 指導、監督與復核
第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就對項目組成員工作的指導、監督與復核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制定計劃。
第十九條 對項目組成員工作的指導、監督與復核的性質、時間和范圍主要取決于下列因素:
(一)被審計單位的規模和復雜程度;
(二)審計領域;
(三)重大錯報風險;
(四)執行審計工作的項目組成員的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
第七章 對計劃審計工作的記錄
第二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記錄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包括在審計工作過程中作出的任何重大更改。
第二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對總體審計策略的記錄,應當包括為恰當計劃審計工作和向項目組傳達重大事項而作出的關鍵決策。
第二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對具體審計計劃的記錄,應當能夠反映計劃實施的風險評估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以及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計劃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注冊會計師可以使用標準的審計程序表或審計工作完成核對表,但應當根據具體審計業務的情況作出適當修改。
第二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記錄對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作出的重大更改及其理由,以及對導致此類更改的事項、條件或審計程序結果采取的應對措施。
第二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對計劃審計工作記錄的形式和范圍,取決于被審計單位的規模和復雜程度、重要性、具體審計業務的情況以及對其他審計工作記錄的范圍等事項。
第八章 與治理層和管理層的溝通
第二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可以就計劃審計工作的基本情況與被審計單位治理層和管理層進行溝通。
第二十六條 當就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中的內容與治理層、管理層進行溝通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職業謹慎,以防止由于具體審計程序易于被管理層或治理層所預見而損害審計工作的有效性。
第九章 首次接受審計委托的補充考慮
第二十七條 在首次接受審計委托前,注冊會計師應當執行下列程序:
(一)針對建立客戶關系和承接具體審計業務實施相應的質量控制程序;
(二)如果被審計單位變更了會計師事務所,按照職業道德規范和審計準則的規定,與前任注冊會計師溝通。